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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不服江陰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2023〕澄行復第58號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fā)布日期:2023-04-28 09:54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58

 

申請人訾。

被申請人江陰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9號市政大廈。

負責人王凱,該單位負責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財信息〔2023〕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3年42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給予信息公開。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要求被申請人對于下列信息向申請人公開:“一、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2020、 2021、2022三年內對外投資的情況;二、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三年內單筆支出超過2000萬元的支出情況。”申請人于2023年2月9日收到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在回函中答復稱“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其控股企業(yè)的對外投資情況及支出情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稱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申請人認為上述信息應當屬于其公開的范圍,應向申請人給予公開。故此,申請人特依法向貴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懇請貴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法定職權。根據《江陰市財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第三條第(八)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申請公開“一、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2020、2021、 2022 三年內對外投資情況;二、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三年內單筆支出超過2000萬元的支出情況。”根據《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及《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guī),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前述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履行國有企業(yè)出資人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而非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故被申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規(guī)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澄財信息)〔2023〕1 號),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答復如上,懇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澄財信息)〔2023〕1號)合法有效。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13日,申請人以郵寄方式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書面公開:一、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2020、2021、 2022 三年內對外投資情況;二、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三年內單筆支出超過2000萬元的支出情況。被申請人于1月17日簽收了該郵件。2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澄財信息〔2023〕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稱的政府信息,決定不予公開2月9日,申請人簽收了該份答復書。

以上事實有信息公開申請表、EMS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條第(三)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請求公開:一、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2020、2021、 2022 三年內對外投資情況;二、江陰市國有資產投資及控股企業(yè)三年內單筆支出超過2000萬元的支出情況。根據《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六條規(guī)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yè)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guī),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yè)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被申請人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而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被申請人在法定答復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對其申請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了理由,該答復符合上述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澄財信息〔2023〕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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